(2017)川132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莫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476号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44662533P。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莫某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