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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伟光、李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伟光,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谢伟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伟光、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李仁已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景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