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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卫民与与被执行人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民,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卫民,男性,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满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于卫民与与被执行人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卫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