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忠旭与被执行人王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旭,王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旭,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王清芳,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旭与被执行人王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忠旭于同日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