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万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万泽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19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被告:万泽蓉,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楚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