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滕海宁、赵立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海宁,赵立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2号之一申请人:滕海宁,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赵立茏,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滕海宁诉赵立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海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6000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立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和平路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72)存款6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洪森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