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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建江与马云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江,马云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873号原告:叶建江,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马云驰,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叶建江与被告马云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云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建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马云驰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9日,马云驰、姜银华共同向叶建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2013年11月29日,马云驰、姜银华又共同向叶建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2017年3月2日,叶建江持上述借条原件诉至本院,要求马云驰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以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云驰累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云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建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云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兵人民陪审员  叶春桂人民陪审员  李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