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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飞等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薛飞,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薛飞欠缴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薛飞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薛飞名下×××、×××机动车两辆,但该车查无下落。薛飞本人目前正处于服刑期。本院已将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