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武新,张丽玉,江升,林秀芳,陈武华,黄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武新,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丽玉,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江升,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秀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武华,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春燕,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武新、张丽玉、江升、林秀芳、陈武华、黄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升名下有坐落于连江县单元房产。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