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其武、仁俊爽与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夏津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其武,任俊爽,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66号申请人:张其武申请人:任俊爽被申请人: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武、任俊爽诉被告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保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3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夏津县的商铺,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