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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联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鸿洋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中联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鸿洋塑业有限公司,滁州市金禾工贸有限公司,方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84433(1-1)。法定代表人:吴家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县鸿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80804255Q。法定代表人:胡咏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01379408。法定代表人:方传尧,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传辉,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金禾工贸有限公司、全椒县鸿洋塑业有限公司、方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传辉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传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1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