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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国军与钟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军,钟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国军,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钟美林,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钟美林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3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美林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477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