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万芬、王林春、王伟与张万珍、李旭东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芬,王林春,王伟,张万珍,李旭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997号原告:徐万芬,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林春,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伟,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万珍,女,汉族,生于1935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旭东,(曾用名:李漠才),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芬、王林春、王伟与被告张万珍、李旭东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芬、王林春、王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万芬、王林春、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芬、王林春、王伟撤回对被告张万珍、李旭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万芬、王林春、王伟承担。审 判 员 李华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志坪书 记 员 梁朝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