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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韩现民、邝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现民,邝建国,梁立群,代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韩现民,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邝建国,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梁立群,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代云东,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现民与被执行人邝建国、梁立群、代云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邝建国、梁立群、代云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邝建国、梁立群、代云东价值640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