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秋根与朱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根,男,1971年9月8日,汉族,住丰城市。申请被执行人:朱永胜,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永胜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永胜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057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兔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