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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建忠、王小昌、陈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忠,王小昌,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693号被执行人郭建忠,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小昌,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松,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忠、王小昌、陈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忠、王小昌、陈松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建忠、王小昌、陈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6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