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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玉娟与孙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娟,孙百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22号原告:刘玉娟,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系原告女儿),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百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刘玉娟与孙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玉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刘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