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天飞,陈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天飞,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陈艾华,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邓天飞、陈艾华住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90号裁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