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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天飞,陈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天飞,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陈艾华,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邓天飞、陈艾华住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天飞、陈艾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90号裁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