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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英墅与吴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410号原告:陈英墅,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松炜,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陈英墅与被告吴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陈英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英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英墅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