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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留松、董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松,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218-1号申请执行人:张留松,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董文,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文向申请执行人张留松支付欠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6元。但被执行人董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董文26693.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