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谷松岩与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松岩,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517号原告:谷松岩,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肖永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晓东,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平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岩,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谷松岩与被告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泓广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谷松岩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艳华、被告泓广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晓东、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松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预租被告所属铁西区九州地产,五郡商业街4号楼35号商铺,经营内蒙牛羊火锅,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和10月13日共交纳定金6000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4月15日-2022年4月14日,原告交完定金后,被告擅自违约,将商铺交于他人使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索要定金未果,故诉至法院。泓广缘公司辩称,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要求双倍返还不履行合同的违约定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并未违约是答辩人自身行为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2016.10.11/13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就租赁九州第五郡商业街4号楼35号商铺达成口头协议,为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被答辩人缴纳了6000元的违约保证金,待答辩人将租赁合同进行审批后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期为6个月,即2016.10.15-2017.4.14,免交租金,装修期物业管理费用正常缴纳,租赁期限从2017.4.15-2022.4.14止。但合同审批结束后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签订正式合同时,被答辩人称因自己家中有人生病要到外地看病,等看病回来后再签合同,两个月后即2016.12被答辩人口头通知答辩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还6000元违约保证金。后答辩人多次要求答辩人协商退房事宜,被答辩人迟迟不来,于2017.2.24正式以书面形式向答辩人提出退房申请,而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申请退房书面通知后即2017.4.24才将该户商户租赁出去的,由此可见,答辩人在履行被答辩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未违约,而是被答辩人因其个人原因一直不肯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被告口头商定,原告预租被告所属四平市铁西区九州地产,五郡商业街4号楼35号商铺,经营内蒙牛羊火锅,之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和10月13日共计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6000元,双方拟定了合同审批表(双方均未签字,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预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4月15日-2022年4月14日,原告交完履约保证金后,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期因原告合伙人的家人有病用钱,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请,要求退回定金60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将双方预约的房屋又租赁给他人。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6000元的收据一张、有双方未签字的合同审批表二份、有照片一张、有2017年2月24日原告书写的退房申请一份和原被告的陈述、辩解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1、原告为了保证拟租房合同的履行,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6000元,但因家里发生意外不能经营了,原告在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内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请,应予准许,但其交纳的是履约保证金而不是定金,故原告请求双倍返还本院不予支持;2、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而交纳的,因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失去了履约保证金的意义,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谷松岩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谷松岩负担25元、被告吉林泓广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