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43号申请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26963118。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红花埠。法定代表人:陈子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524790、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市江东力峰机械厂、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华超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5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红花乡富达黄沙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