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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万某李某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毛某,万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05号原告:姚某,男,200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邱某,原告之母,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洋,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毛某,男,199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程某,毛某之母,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万某,男,200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暨法定代理人:万某1,万某之父,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毛某、程某、万某、万某1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