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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锡标与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标,黄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869号原告:周锡标,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金友,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周锡标诉被告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锡标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标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友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周锡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锡标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