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锡标与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标,黄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869号原告:周锡标,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金友,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周锡标诉被告黄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锡标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标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友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周锡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锡标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佘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