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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福贵与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贵,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65号原告姚福贵,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洁,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张彩云,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牌口乡牌口村湾湖村民组34号,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03038822。被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616774522)。法定代表人,宋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贵与被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张彩云以自己名下的位于雨花区朝晖路500号锦湘·国际星城锦雅苑15号栋住宅705号(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福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彩云名下的位于雨花区朝晖路500号锦湘·国际星城锦雅苑15号栋住宅705号(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懿慧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