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庆祝与司祥慧、李琼、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祝,司祥慧,李琼,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曹庆祝,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渐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司祥慧,女,1987年7月31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琼,女,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祥慧。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鲲、张杨,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曹庆祝与司祥慧、李琼、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祥慧、李琼、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