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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蒋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蒋东生,秦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灵西路1路。法定代表人唐作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江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星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蒋东生,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秦莉苹,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东生、秦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莉苹在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存款31300元,被执行人蒋东生、秦莉苹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700元及罚息7452.66元合计人民币26152.6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执1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