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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966郭玉敬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敬,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敬,女,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熊辉,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安区。郭玉敬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熊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玉敬借款2000元,并支付案件案件受理费8元。熊辉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郭玉敬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熊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啸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