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刁云苹与被告刘亚伟、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苹,刘亚伟,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36号原告:刁云苹,女,生于1980年11月22日,河南邓州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刁堤村刁堤**号。被告:刘亚伟,男,生于1984年7月11日,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万城县拐河镇姚店村姚*组**号附*号。被告: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与龙升工业园一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魏厚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层。负责人:王新军,总经理。原告刁云苹与被告刘亚伟、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云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伟、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云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苹撤回对被告刘亚伟、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刁云苹负担。审判员  刘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