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4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沈如祥,男,199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寅灿,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沈如祥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如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47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天光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莒南县城西五路xx号xx号楼xx、xx号楼xx(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一套。沈如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147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天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天光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1479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沈如祥与天光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沈如祥主张被申请人天光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光公司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莒南县城西五路xx号xx号楼xx、xx号楼xx(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