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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金鹭与迁西县金厂峪镇洪门店刘家沟村联合诊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鹭,迁西县金厂峪镇洪门店刘家沟村联合诊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115号原告:刘金鹭,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男,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洪门店刘家沟村联合诊室,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刘家沟村,职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10013022714D6001.负责人:刘兴,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系该诊室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000837.法定代表人:冯晓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飞,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金鹭与被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洪门店刘家沟村联合诊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刘金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洪门店刘家沟村联合诊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鹭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鹭承担。审 判 长  杨立国人民陪审员  韩 非人民陪审员  杜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小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