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胜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胜甲,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敏诚矿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上林县。现住广西。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胜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骏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胜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雷胜甲在武宣县武宣镇二小路“蓝钻”休闲中心门前驾驶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碰撞对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桂G×××××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交通民警发现雷胜甲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带雷胜甲到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雷胜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雷胜甲与李某协商未果,雷胜甲要求报警处理,旁边的群众即报警,雷胜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雷胜甲与事故相对方李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事故中受损的两辆车的修复费全部由雷胜甲承担,雷胜甲再赔偿李某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上述协议,雷胜甲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胜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胜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雷胜甲主动要求报警处理,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案发时,雷胜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雷胜甲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适用缓刑应当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胜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登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四条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