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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洪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源,戴萍,范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源,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戴萍,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永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洪源与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京中信执字0010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范永军借款本金1600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洪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一、被执行人戴萍名下无房产信息,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华夏银行账户各一个,2017年2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二、被执行人范永军名下无房产信息,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一个,2017年5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客车一辆(车牌号:×××)。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洪源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洪源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洪源发现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