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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兰勤、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勤,王磊,李子星,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勤,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星,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中段西侧金九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侯贤。上诉人王兰勤因与上诉人王磊、被上诉人李子星、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兰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及上诉人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