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兰勤、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勤,王磊,李子星,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勤,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星,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中段西侧金九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侯贤。上诉人王兰勤因与上诉人王磊、被上诉人李子星、利辛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兰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及上诉人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