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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严梨元黄莉与王怿严志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梨元,黄莉,严志君,王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011号原告:严梨元,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黄莉,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严志君,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怿,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梨元、黄莉与被告严志君、王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严梨元、黄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梨元、黄莉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梨元、黄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严梨元、黄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