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宾徇私枉法、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宾,曾用名林春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厦门市公安局教育训练处原副处长;曾任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湖里派出所所长,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21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暂存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三、继续向被告人林宾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18.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宾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宾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刑初293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婉红审判员 黄宏亮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