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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晓兰与赵会生、李冬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兰,赵会生,李冬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970号原告:赵晓兰,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会生,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李冬云,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赵晓兰与被告赵会生、李冬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赵晓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晓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计1023元(原告已预交),由赵晓兰负担。审 判 长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