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甘理达、韦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理达,韦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甘理达,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明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宣县邮政局职工,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甘理达与被执行人韦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字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明涛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理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明涛归还借款2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明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明涛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韦明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甘理达协商,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理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字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