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桂秀与蒋贵明、第三人陈松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秀,蒋贵明,陈松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546号原告:蒋桂秀,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太明,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贵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第三人:陈松涛,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蒋桂秀与蒋贵明、第三人陈松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桂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桂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蒋桂秀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