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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杭、佘淡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杭,佘淡音,杨洲,吴晓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杭,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淡音,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洲,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第三人:吴晓苑,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上诉人苏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杭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收款人为杨洲,并非上诉人苏杭,且被上诉人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该案应当认定为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30万元款项是通过原审第三人吴晓苑工商银行账号在广东省××区汇出,应当认定潮州市枫溪区为本案侵权发生地,故本案应由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