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永实诉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永实,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第3792号原告:常永实。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团。委托代理人:李骞。原告常永实与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永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