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垌信用社、庞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垌信用社,庞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垌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官垌镇解放中路**号。负责人覃科广,主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庞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垌信用社申请庞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