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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艳红与陈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红,陈丁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237号原告赵艳红,女,1970年0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丁柱,男,1967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诉被告陈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艳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艳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