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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桂莹、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莹,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莹,女,1985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325-1。法定代表人:孙世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桂莹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已私下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韩成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25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