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永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7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主要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博鸿、陈怡,职员。被执行人: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出口加工区五号标准厂房4楼。法定代表人:赖海鹏。被执行人:李永煌,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永煌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43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