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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张贻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19号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贸开发区土地28号之2号。法定代表人甘伟,厂长。委托代理人贺月来,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2号。法定代表人简里高,局长。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第三人张贻中,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贻中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金源轩五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李海昌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