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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张思春、何光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张思春,何光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54号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869419XR。负责人:王中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顺有,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思春,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光鉥,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诉被告张思春、何光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