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存吉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铁尔曼布拉克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存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铁尔曼布拉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存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铁尔曼布拉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铁尔曼布拉克村。法定代表人:夜勒道来提·吐孙那很,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李存吉因与被申请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铁尔曼布拉克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存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存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存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