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持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车票从无锡站乘上K281次列车寻找盗窃目标。同日4时50分许,韩某某走到6号车厢06车117号座位旁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站在过道上用手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窃得一OPPO牌A59型手机,韩某某在盗窃得手后被便衣民警在5号、6号车厢连接处人赃并获。该涉案手机经江苏省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件,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