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龙与被告方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方大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94号原告:孙龙,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方大祥,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孙龙与被告方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孙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龙负担。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